閱讀 3642 次 關于陜西省勘察質量現狀之淺見
關于陜西省勘察質量現狀之淺見
——從施工圖勘察成果質量審查談個人一些看法
朱沈陽 姚建強 (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楊 飛 (西安交通大學建筑設計室)
勘察工作作為基建必備程序之一,其質量高低事關工程建設成敗,地基處理方案及施工工藝、結構與基礎形式、工程造價、施工周期及使用期間的安全等一系列問題。本文擬就施工圖勘察質量審查中的問題,分勘察工作質量及勘察報告質量兩個方面,結合巖土工程理論及規范強制性條文精神,談些個人見解,敬請同行批評指正,以期做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勘察工作質量
1.勘探手段、勘探深度、間距欠妥。勘探手段,深度、點距不能反映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勘探手段的選用,應根據地層巖性的組成來決定,在相關規范中對各種手段的適用范圍已明確規定。但仍有勘察單位在山前沖積扇上的砂卵石層及第三系基巖組成地層(如商洛地區)的勘察中,將靜力觸探作為唯一勘探手段,進行力學分層,提供各種物理力學性質指標。這種勘察報告結論的準確性可想而知,而由此種情況引發了多次工程質量事故后,但該單位仍然我行我素,不吸取教訓。有的勘察單位對微地貌研究不夠,當同一場地位于兩個地貌交匯處時,其在工作量布置時卻根本不予考慮,這種現象在商洛、延安、安康等地區均有發生,尤以渭南為甚(因為渭南市區地貌單元變化頻繁)。如渭南某場地在同一標高處,有淤泥質土,同時又有黃土。勘察報告中推測出的界線與實際相差懸殊,地質情況較為復雜,而一些勘察工作的勘察深度密度卻不夠:如西安、安康某工程,其勘察報告建議采用樁基礎,但其建議的樁基深度(樁尖標高處)與勘探深度相同;還有商洛某工程,其場地周邊比場地高出許多,其計算勘探深度時,從場地周邊高處起算,到達基礎埋深以下沒有多少。
2.取樣、室內試驗及原位測試數量不滿足規范要求。取樣技術及取土器規格標準,我國早已頒布實施并趨于成熟。但由于近十幾年來基建規模突增,工程地質勘察人員缺乏,許多其它行業的隊伍便紛至沓來,轉入勘察領域。這些隊伍的業務人員由于認識上的原因,對取樣標準及取土器規格標準重視不夠,致使取樣質量很差,試驗指標缺乏相關性,互相矛盾,笑話百出。原位測試多數報告未附其儀器標定證書,測試人員不懂得測試操作規程,有些工程取樣數量及測試數量不能滿足規范的最低要求。如西安北郊某工程地貌單元為河漫灘,勘探時理應考慮到地層的變化復雜,并結合以往經驗,估計到壓縮層內可能分布有淤泥質土透鏡體,應對其取樣及測試,以滿足設計要求。但勘察單位對此未予重視,取樣數量不滿足要求。這種情況如位于基礎埋深之上,則使基坑支護設計參數缺乏,無法進行;如位于基礎下壓縮層內,會產生不均勻沉降,導致建筑物形變或開裂,這一點在2000年建設部組織的全國質量檢查中,對我省寶雞某工程存在的同類問題曾提出過批評。前述事例,所幸后來場址變更,‘后經補充勘察證明,建筑地基下此層尖滅至壓縮層以下,不然,很有可能出現工程在施工期間或使用期間發生開裂或倒塌。也有的勘察單位對室內試驗結果不夠重視,如前述工程及商洛某工程,在土工試驗報告中均定名為淤泥粉質粘土及粘土,而在地層定性描述中卻仍然為粉質粘土。此種試驗報告與試驗結果嚴重不相符的情況,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3.對地質環境及不良地質現象未給予足夠重視。以商洛某工程,該工程地貌單元為山前坡積裙,覆蓋層厚度為4--20m左右,下伏基巖面傾角為40O左右,這種情況最易造成場地整體滑移,威脅工程安全。理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正確評價,即做出該場地不適宜建筑或應采用有效處理措施予以防治的結論(這點強制性條文已有明確規定)。但該報告卻未如此,只是在后來進行人工地基檢測時發現了該問題,才所幸未造成事故。另外有些單位對勘察期間地形標高與建筑場地正負零標高之變化不夠重視,在未取得建筑物平面布置圖的情況下貿然布點,確定孔距,孔深等,這是十分錯誤的。
4.特殊土的勘測、測試內容不全,數量不夠。特殊土的勘測對工程設計尤為重要。如若未做濕陷性黃土的濕陷起始壓力,這樣在有濕陷性的情況下,設計只能按濕陷性場地設防,試想,如果濕陷起始壓力高于地基附加應力與上覆土的飽和和自重壓力之和時,那就可按非濕陷性場地進行設計,這樣不但白白浪費投資,而且增加建設周期。而有的單位對可液化性土土層勘察深度不足,標準貫入試驗數量不夠、取樣位置不準,無粉土粘粒分析資料,液化等級評價可靠性差,這樣會造成設計抗震措施選用失當等,貽害工程安全。
5.水文地質條件內容不全,有些工程對地下水的變化規律、類型、腐蝕性等沒有評價,有些工程對取樣方式、數量、時間等沒有描述,易使人產生誤解,報告結論的可靠性較差。
二、勘察報告質量
在多年的勘察報告審查工作中,我感到報告中存在以下問題:
1.巖土分類和描述、各種測試數據、圖表的資料完整性和可靠性差,存在問題較多,且帶有普遍性。前述各例工作質量中,巖土分類與室內試驗數據不吻合,描述內容不規范,不全面的情況,易使人產生誤解;測試數據可信度差,離散性大,相互矛盾;圖表內容不完整,簽字不全等,這里不一一敘述。
2.地基承載力和變形指標不夠準確,缺乏合理性。一是確定方法,過程不明確,不規范。如對標貫試驗不做深度修正,不提標準值,室內試驗與原位測試結果互相矛盾。二者確定的指標值相差一倍以上;二是參數間互相矛盾,如同為反映土壓縮性指標的a及E8值,及孔隙性的e、r、n值等;三是近幾年來勘察報告很少有以荷載試驗來確定地基承載力及變形指標的。
3.特殊性土的分析評價不準確,甚至漏判。主要是在一些中小型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以及資質較低的一級勘察單位的報告中,對應進行濕陷性評價的素填土、陜北的砂土而未進行;應進行抗震液化評價的飽和砂土以及飽和黃土狀粉土,在勘察報告中無任何反映。
4.基礎方案的論證證據不足,建議不合理。地基處理建議缺乏合理性。原因有兩個方面,這里主要談技術方面,一是缺乏對土質改良與加固原理的正確認識,工程勘察經驗不足;二是對自己提出的各種指標缺乏信心,將本來不需處理,或不能采用該方法處理的地基不惜以加大投資,提高所謂的“安全度”來補償,豈不知該建議方案一旦被采用,非但不能改善地基性能,有的甚至會降低地基固有的工程性能,有的工程要進行補救都很困難了。如在飽和粘性土中采用擠密法,在自重濕陷性場地上采用增強滲水通道的砂石墊層或砂石擠密樁施工工法等,這些在我省的表現相當突出。有些已超出技術業務水平范圍,屬于職業道德的范疇了。對此類現象,本文將另撰文敘述。
5.將勘察報告的場地評價與工程建筑場地混為一談。
如場地的深挖與高填,對于深挖場地,其濕陷性、液化性性質及等級均降低或提高;對填土場地,其二者均有提高或降低。這些在報告中都應給以明確結論或提出合理建議。還應注意的一點即是應注意勘察時間與報告使用時間,周圍環境及場地位置之變化。以濕陷性黃土為例,如勘察時間為雨季或地下水位上升時期,其濕陷性較弱,壓縮性較高,承載力較低;在報告使用時(即設計采用時),如遇旱季或地下水位下降,其濕陷性變強,壓縮性降低,承載力提高。再有一點,也不容忽視,就是勘察時的場地位置與設計位置是否一致,這一點在區域地貌單元簡單單一的情況下不十分要緊,如果在微地貌變化頻繁的情況下,會對工程產生很大的風險。如果將此種風險留給普探和驗槽去解決,可能性不大,因為目前采用的普探規程及人員的經驗及素質解決不了此類問題。
三、一些想法及可能采取的對策
對上述一些質量問題,已引起業內同行及政府管理部門的密切注意,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相信情況會有好轉。上述二《條例》規定對勘察質量進行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審查,主要是從結構安全及公眾利益來考慮的。勘察人員要做到認真執行規范,要有個人良知和社會責任感,工作要一絲不茍。前已述及,出現上述現象有其客觀原因,所以,在二《條例》頒布后,我們要從法律的角度要求自己,嚴格按規范進行工作,避免出現地基開裂、整體傾覆甚至倒塌,以免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愚以為,要解決上述問題,應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1.嚴格按勘察規律辦事,對巖土工程理論的認識要到位。要掌握工程巖土學知識及工程地質分析原理,這如同醫學中的生理研究及病理研究一樣,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按勘察規律辦事。因為現在許多中小型工程,基本上將幾個勘察階段合并到施工圖階段一次進行,所以施工圖階段的勘察工作應滿足此前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及深度之要求。在進行勘察工作之前要多進行調查訪問,搜集資料,確定勘察場地可能的微地質地貌,了解相鄰建筑的地基處理方法,這樣,所確定的勘察綱要(即勘察手段及內容)才有科學性、針對性,才能為勘察工作質量、勘察報告質量奠定基礎。
2.加強基礎知識學習,提高規范應用能力,對相關規范的認識要到位。這點如同醫學中的診斷研究一樣,在確定了場地可能的微地質地貌單元后,按勘察綱要進行工作時,現場工作才有針對性,不會出現勘探點的深度及密度不夠的現象,不會漏掉某個層位或某個項目的取樣及測試,使勘察工作更符合現場實際情況。例如是濕陷性場地,還是液化性場地,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勘探到什么深度,什么時候?是取樣還是做標貫試驗等;勘察
場地是位于滑坡區、崩塌區、還是地面沉陷區?它們的工作內容及方法甚至勘察時間、周期都是不一樣的。這樣才能做到勘察內容不漏項,結論不會產生太大的偏差,并且對設計、施工及使用期間(如管道漏水,區域水文地質條件變化:如水位上升等,場地環境的變化:如周圍修建建筑物等)可能發生之后果,即給出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發生的巖土工程問題的預測和監控及預防措施的建議。
3.各級施工圖審查機構要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能。嚴格掌握法規及規范尺度,從區域地質、地貌、地形情況著手,審查其勘察手段及內容是否滿足強制性條文要求,審查工作質量及報告質量,熟悉地區建設經驗,特別是已發生的事故教訓情況,根據建筑物結構特點、使用功能、使用環境,按巖土工程體制,要求勘察單位在勘察、設計、施工及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之事項在結論中應提出明確的建議。
本文在成稿過程中得到了李玉林、徐張建、許國昌、單渭濱諸先生的批評指正;全文由田克敏先生進行文字把關,在此一并致謝。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尚雯瀟 尹維維 編輯 文徑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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