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 2768 次 2014年設立梁思成建筑獎評選辦法
梁思成建筑獎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廣大建筑師的創新精神,繁榮建筑設計創作,提高我國建筑設計和城鄉建設的總體水平,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建設部決定利用國際建筑師協會第20屆世界建筑師大會的經費結余,建立永久性獎勵基金,該基金以我國近代著名的建筑家和教育家梁思成先生命名,同時設立“梁思成建筑獎”,以表彰獎勵在建筑設計創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和成績的杰出建筑師。201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梁思成建筑獎”轉交中國建筑學會主辦。
第二條 “梁思成建筑獎”是授予我國建筑師的最高榮譽獎,2000年進行了首屆的評選和頒獎。自2001年起,本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設“梁思成建筑獎”2名,“梁思成建筑提名獎”2至4名。每位“梁思成建筑獎”獲得人員,將從梁思成獎勵基金中獲得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同時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牌。獲得“梁思成建筑提名獎”的人員,僅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牌。
第三條 “梁思成建筑獎”的被提名者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中國建筑學會會員,在中國大陸從事建筑創作滿20周年。
第四條 申請“梁思成建筑獎”人員還應具有下列條件,方具備申報資格:
(一)建筑設計代表作品能得到普遍認可并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對同一時期的建筑設計發展起到一定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二)建筑設計代表作品一般應在國內或國際上獲過重要獎項;
(三)在建筑理論上有所建樹,并有廣泛的影響,有較高的專業造詣和高尚的道德修養。
第五條 該獎項的產生,采取個人申報與專家提名委員會提名相結合的方式,然后由專家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的辦法進行。具體程序為:
(一)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要求和相應的條件,在評選年度的5月31日前,由中國建筑學會在中國建筑學會網站及相關媒體發布信息。個人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述條件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蓋章后報中國建筑學會。而后由中國建筑學會組成的“梁思成建筑獎”專家提名委員會對已申報的及符合第三、第四條規定條件而未申報的專家統一進行提名推薦(被提名者應獲得專家提名委員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認可),被提名數額可為“獲梁思成建筑獎”人數的2至4倍。
(二)獲得專家提名委員會提名者應填報“梁思成建筑獎”申報表(一式十五份,附后),并提供個人作品資料(一份),經所在單位審定同意后,報中國建筑學會。個人直接申報,也應按此辦理。
(三)“梁思成建筑獎”專家評選委員會對被提名者進行全面評議,并根據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獲獎者名單及其順序,推薦出“梁思成建筑獎”兩名及“梁思成建筑提名獎”2至4名(被推薦者應獲得專家評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認可)。
第六條 “梁思成建筑獎”專家提名委員會由中國建筑學會依據建筑領域的動態專家庫進行抽取組成,該委員會應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廣泛的代表性,委員應為正教授級職稱并有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同時應考慮專家提名委員會的委員,原則上不應成為被提名者。提名委員會的人數一般為13人。“梁思成建筑獎”專家評選委員會由中國建筑學會和建筑界的資深專家組成。該委員會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委員一般為13人。被“梁思成建筑獎”專家提名委員會提名的人員不能參加專家評選委員會。
第七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在具體工作中應認真、細致,保證其高標準和嚴要求。獲獎人員的相關概況、業績,在表彰前應在網上或通過有關媒體,向業界和社會公示。
第八條 相應規定
(一)為保證“梁思成建筑獎”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當屆“梁思成建筑獎”的名額可空缺,做到寧缺勿濫。
(二)“梁思成建筑提名獎”的標準和條件原則上按“梁思成建筑獎”的評審原則掌握。
(三)“梁思成建筑獎”的申報最多連續三屆,如三屆仍未當選者,應相隔兩屆后再予申報。
(四)對榮獲“梁思成建筑提名獎”的專家,其稱號僅授予一次,獲此稱號的專家,可繼續申報“梁思成建筑獎”,若未獲得“梁思成建筑獎”,也不再授予“梁思成建筑提名獎”稱號。
第九條 每次“梁思成建筑獎”的頒發、表彰活動,原則上安排在當年中國建筑學會組織的重大活動中進行。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學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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